为规范陕西妇源汇性别发展中心的投资活动,防范财产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机构资金运作效益,增加机构净资产保有量,保证资金运营安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机构的特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中心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 中心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
限定性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国库券、定期存款不需要向理事会报告,3个月以内50万以下的理财不需要向理事会上报。任何信托投资都需要向理事会报告,审批后方可实行。
中心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中心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中心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中心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条 中心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中心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中心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七条 中心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机构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中心利益。
第八条 中心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中心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中心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中心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一条 中心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中心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机构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机构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机构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三条 中心须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中心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经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同意实施并对外公开该制度!